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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婚第五

【原文】未冠不先婚。赘婿及养媳,未婚各不相见。洞房无戏谑声。子已冠,父节欲。子已婚,父绝欲。(五条◎初夫道,次父道。)

【译白】儿子不到二十岁举行冠礼以前,不先结婚。招赘女婿及童养媳,未婚前各不相见。洞房中不可嬉戏调笑。儿子年满二十后,父亲当节欲。儿子结婚后,父亲当绝欲。

摘自《安士全书》欲海回狂:冠婚第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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