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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嫌第二

【原文】同胞兄弟,不入寝室。嫂叔相见,笑不露齿。男女五岁不同卧,十岁不同食。不互穿小衣。出嫁姊妹,不至其卧房。从堂姊妹嫂叔,不私见。服外姊妹不相见。抱幼妹侄女,不裸形,不呜口。女子无故不见姑夫。妻之姊妹不相见。婿至外家,不进内室。妾之兄弟,不见主母。养媳虽幼,勿使共食。非至戚,内外不通问。非大礼,内外不通问。(十五条◎初同姓,次异姓,末同异姓。

【译白】同胞兄弟,不互相进入对方卧室。嫂子和小叔子相见时,笑不露齿。男孩、女孩五岁后不在一处睡觉,十岁后不在一起吃饭,不互穿贴身内衣裤。已出嫁之姊妹,兄弟不入其卧室。堂姊妹嫂子与小叔不私自相见。不与五服之外之姊妹私自见面。抱年幼之妹妹或侄女时,不赤身裸体,不亲嘴。女子无故不见丈夫之姐夫、妹夫。丈夫无故不见妻子之姊妹。女婿到岳家,不入内室。妾之兄弟不见正妻。童养媳虽年幼,不与丈夫在一起吃饭。若非至近亲戚,内人不向来客问候。若非婚丧大礼,内人也不向来客问候。

摘自《安士全书》欲海回狂:远嫌第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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