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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官救吏

免官救吏(出自《宋史》)

【原文】宋绍兴中,庐陵周必大,监临安和剂局,失火,延烧民房,典守吏当论死。周问吏,假令火是官失,应得何罪。曰,不过革职耳。必大遂自诬服,罢官,吏得免死。必大归,谒妇翁。翁以其失官也,愠之。时值大雪,童子扫于庭,忽忆昨夜曾梦扫雪迎宰相,因留而善遇之。后必大中博学宏辞科,历官至宰相,封益国公。[按]自己之罪,世俗犹将嫁卖于人。况以他人之罪,而反肯引诸己,且以之失官乎。宰相之度,诚未可测也。

【译白】南宋绍兴年间,庐陵(今江西吉安市)周必大,主管浙江临安制药局。有一次药房偶然失火,火势漫延,烧及民房,看守药房的吏员按法律当处以死刑。周必大问吏员,假如火是长官失职造成的,应得什么处罚。吏员回答道:“不过革职罢了。”周必大即向上司诬报失火原因是自己造成的,甘愿罢官免职。那位吏员得以免死。周必大回家后拜见岳父,岳父因其丢了官,很不高兴。此时恰好下大雪,有童子在庭院中扫雪,其岳父忽然想起昨夜曾梦扫雪迎宰相,因此留必大住下,并善待他。后来,周必大考中博学宏辞科,屡次升官直至宰相,封为益国公。[按]本是自己之罪,世俗之人还要嫁祸于人。何况是他人之罪,反肯引归自己身上,并且还因此丟了官。宰相之度量,真是深不可测啊!

摘自安士全书《文昌帝君阴骘文》广义节录:免官救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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